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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

更新时间:2025-10-18      点击次数:4

     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上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在深入推进建筑绿色发展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不足,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的现象仍然存在,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绿色建筑项目较少,居住建筑评价标准较低,工业建筑尚未要求***实施绿色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度不高等等,亟待从立法层面深化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工作部署,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机制,引导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行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中山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引导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指标应当不高于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实施节能改造。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能耗标准。
第三十三条 既有民用建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筑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应当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节水用水定额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应当不高于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不低于现行国家隔声性能标准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值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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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噪声状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静的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布置时,应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闭窗(用于有空调的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须采取消声处理措施,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的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的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功能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如必须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应尽可能错开布置。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用吸声处理措施,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和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并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验房指南,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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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隔声检测可以帮助确定建筑物或设备的隔音性能是否符合建筑法规要求。汕头空气声隔声检测系统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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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三章 住宅建筑
***节 允许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
≤40
≤45
≤50
书房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第3.2.2条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楼板部位
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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